虚拟人物政策有哪些具体规定?
鼓励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,但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框架内进行,坚决守住安全底线。
下面我将从总体原则、核心监管领域、重点政策文件、以及未来趋势四个方面,为您详细梳理我国对虚拟人物的政策。
总体原则与监管思路
我国对虚拟人物的监管遵循以下几大核心原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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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展与监管并重:
- 发展方面: 虚拟人物被视为数字经济、元宇宙、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业态、新模式,政策旨在鼓励技术创新,培育“虚拟人+”在各行各业的融合应用(如文旅、教育、医疗、电商等),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。
- 监管方面: 随着技术发展,虚拟人物带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,如内容安全、数据隐私、知识产权、伦理道德、未成年人保护等,必须进行有效监管,防止其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或传播不良信息的载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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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是底线: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这是所有监管政策的重中之重,虚拟人物的内容、行为、数据交互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要求,任何危害国家安全、破坏社会稳定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将被严厉打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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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导向是关键:
- 虚拟人物及其生成的内容,必须遵守《网络安全法》、《数据安全法》、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以及关于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的各项规定,其内容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传播正能量,禁止含有违法违规和不良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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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类施策,精准监管:
- 监管政策并非一刀切,而是会根据虚拟人物的技术类型、应用场景、社会影响等进行区分。
- 按技术分: 区分基于CG/动作捕捉的“真人驱动型”和基于AIGC(人工智能生成内容)的“智能驱动型”,后者因其生成内容的不确定性,通常是监管的重点。
- 按应用分: 区分商业应用(如品牌代言、客服)和面向公众(尤其是未成年人)的偶像、主播等,后者会受到更严格的伦理和内容审查。
- 监管政策并非一刀切,而是会根据虚拟人物的技术类型、应用场景、社会影响等进行区分。
核心监管领域与政策要点
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:
内容安全与意识形态管理
这是最核心、最严格的监管领域。
- 禁止违法信息: 虚拟人物不得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,如危害国家安全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、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、淫秽色情、暴力血腥、赌博诈骗等。
- 弘扬主流价值观: 鼓励虚拟人物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、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,官方媒体和机构推出的虚拟形象(如“新小萌”、“AI王冰冰”)就是典型范例。
- “虚拟偶像”管理: 对于作为偶像存在的虚拟人物,其言行举止、粉丝社群管理、商业活动等,参照对真人偶像的管理标准,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,引导粉丝理性追星。
知识产权保护
虚拟人物的创作涉及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。
- 形象版权: 虚拟人物的形象设计、美术作品、3D模型等,其著作权归属需要明确,政策鼓励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。
- AIGC的版权问题: 这是当前的热点和难点,如果虚拟人物使用AIGC技术生成内容(如声音、形象、文案),其训练数据可能涉及他人版权,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也尚无明确法律定论,政策倾向于在保护原创的同时,鼓励合理使用和合法授权。
- 人格权保护: 严禁未经许可,使用他人的肖像、声音、姓名等来创建虚拟人物,这侵犯了自然人的肖像权、声音权等人格权利。
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
虚拟人物的运营涉及大量用户数据。
- 用户数据收集: 运营方在收集用户与虚拟人物互动产生的数据(如对话记录、偏好、行为数据)时,必须严格遵守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,遵循“合法、正当、必要”的原则,并明确告知用户并获得其同意。
- 数据出境: 涉及用户数据的虚拟人物服务,如需向境外提供数据,必须通过安全评估。
- “数字人”背后的真人: 对于由真人驱动的虚拟人物,其个人信息(如真人的面部、声音数据)同样受到严格保护。
伦理与未成年人保护
- 伦理边界: 防止虚拟人物被用于深度伪造(Deepfake)技术,进行欺诈、诽谤或制造虚假信息,要求虚拟人物的身份(是人还是AI)必须向用户清晰、明确地告知,避免误导。
- “饭圈”乱象治理: 针对“虚拟偶像”引发的打榜、集资等“饭圈”乱象,监管部门要求平台和运营方加强管理,禁止诱导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和参与集资活动。
- 算法推荐规范: 如果虚拟人物具备个性化推荐功能(如AI聊天机器人),其算法推荐服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,不得利用算法传播不良信息或进行大数据“杀熟”。
广告与市场秩序
- 广告合规: 虚拟人物作为广告代言人或主播进行商业推广时,必须遵守《广告法》等相关规定,其推广内容需真实、合法,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。
- 公平竞争: 防止利用技术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,如利用虚拟机器人进行刷单、刷量、刷好评等。
重点政策文件与部门职责
我国尚未出台一部专门针对“虚拟人物”的单一法律,其监管体系是由多个现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共同构成的。
| 政策/法律文件 | 主要相关内容 | 负责部门 |
|---|---|---|
| 《网络安全法》 | 网络运营者(包括虚拟人物平台)的安全义务、个人信息保护、网络信息内容管理。 | 网信办 |
| 《数据安全法》 | 数据分类分级、数据安全风险评估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。 | 网信办、工信部 |
| 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 | 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则、告知同意、跨境传输、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。 | 网信办、工信部 |
| 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》 | 针对个性化推荐算法的规范,要求算法透明、公平、可控,禁止利用算法进行违法和不道德活动。 | 网信办 |
| 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》 | 明确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、平台和用户的义务,要求弘扬正能量,禁止不良信息。 | 网信办 |
| 《广告法》 | 、代言人的规范,虚拟人物进行广告活动需遵守此法。 | 市场监管总局 |
| 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 | (当前最重要的专项文件) 明确提供生成式AI服务(如虚拟人对话、生成内容)需进行备案。 要求服务内容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不得生成违法内容。 要求训练数据符合法律要求,尊重知识产权和隐私。 要求对用户进行实名认证,尤其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。 |
网信办牵头,工信部、教育部、中科院等部门参与 |
部门职责:
- 网信办: 核心监管机构,负责内容安全、数据安全、算法推荐、AIGC服务的备案和整体生态治理。
- 工信部: 负责产业促进、技术标准、电信业务相关的监管,关注虚拟人在工业互联网、智能制造等领域的应用。
- 广电总局: 负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中虚拟人物的形象和内容审查。
- 市场监管总局: 负责反不正当竞争、广告合规、消费者权益保护。
- 公安部: 负责打击利用虚拟人物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。
未来趋势与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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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将更加精细化: 随着虚拟人物产业的成熟,预计未来会出台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,明确虚拟人物的“法律地位”(如是否具有“虚拟人格权”)、AIGC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、虚拟人运营方的责任边界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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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备案制”将成为常态: 参照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,对高风险、面向公众的虚拟人物服务(尤其是AIGC驱动的)实行备案管理将成为趋势,以便于政府进行事前引导和事中事后监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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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术与监管的博弈持续: “道高一尺,魔高一丈”,虚拟人技术(尤其是AIGC)发展迅猛,监管政策也需要不断迭代升级,利用技术手段(如内容审核AI、区块链溯源)来应对新的挑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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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业应用导向加强: 政策将继续鼓励虚拟人在实体经济、公共服务、文化传承等领域的“落地”,推动其从娱乐消费向生产工具和服务平台的转变,强调其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。
我国对虚拟人物的政策是一个“戴着镣铐跳舞”的框架,国家为其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政策红利,鼓励其成为数字经济的新引擎;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,为其划定了清晰的红线和底线,确保技术发展始终服务于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。
对于企业和从业者而言,合规是生存和发展的第一要务,在开发和应用虚拟人物时,必须将内容安全、数据合规、知识产权保护等要素置于战略高度。
作者:99ANYc3cd6本文地址:https://bj-citytv.com/post/3862.html发布于 01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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